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2018年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增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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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2018年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增列的通知
学位〔2018〕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有关学位授予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快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要求,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进一步加快改革步伐,扩大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范围。根据会议决定,在2017年开展自主审核单位增列工作的基础上,今年继续开展一次增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范围
符合2017年印发的《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试行)》中“自主审核单位申请基本条件”的“双一流”建设高校可提出申请。
二、评议程序及方式
(一)单位申请
有关高校可向本地区省级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学位授权自主审核单位申请报告》、《申请开展自主审核单位简况表》、本单位学位授权审核实施办法。申请报告编写提纲和简况表样式与2017年的要求一致。
(二)省级学位委员会核查材料并确定推荐名单
省级学位委员会对有关高校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将符合申请资格的高校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省级学位委员会报送的申请自主审核单位进行评议,获2/3(含)以上专家同意视为评审通过,通过的学位授予单位确定为拟开展自主审核的高校。评审专家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学科评议组召集人、专业学位教指委主任或副主任委员、高校校领导中选聘。
拟开展自主审核的高校名单经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后,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确定。
三、工作要求
各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自主审核单位增列工作中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工作纪律,做到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应认真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详细核查,规范有序的开展此项工作。有关学位授予单位应实事求是填写申请材料,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审核工作,影响专家评审。对违反工作纪律和材料弄虚作假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当年申请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有关省级学位委员会应于2018年9月30日前将本地区通过材料核查的申请自主审核单位的申请材料纸质版一份和pdf版及电子文档(总计不超过30M)报送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电子文档可刻成光盘报送或发送邮件至gn_xwb@moe.edu.cn。文件请分别命名为“XXX大学申请报告”“XXX大学简况表”“XXX大学实施办法”。
联系人:马玲 王统斌
联系电话:010-66096746/66097848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