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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业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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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充分发挥信息的服务作用,保障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应遵守国家的相关法规,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安全、准确”的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科技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稳定。

第四条 学校建立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各二级单位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拟公开的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须经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方能公开的,按照有关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五条  学校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各二级单位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校园稳定、扰乱管理秩序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领导和工作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全校的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和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

第七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具体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订、实施信息公开相关制度;

(二)组织编制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组织相关部门对有关单位提交的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负责创建并维护湖南农业大学信息公开网站;

(五)受理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六)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它职责。

第八条  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处,工会、督导处、宣传部为成员单位,具体负责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和处理关于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

第九条  校内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对本单位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实效性等负责。

各二级单位应指定专人为信息公开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按照学校要求清理、审查、确定、公布涉及本单位应当予以公开的信息;

(二)承办和受理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提出的涉及本单位的信息公开申请;

(三)负责维护本单位信息公开专栏的内容;

(四)按照学校要求编制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承担与本单位信息公开相关的其它职责。

第十条  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协助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的涉密审核工作。

第三章  公开内容和范围

第十一条  学校信息公开分为向社会公众公开(以下简称“社会公开”)和向校内师生员工公开(以下简称“校内公开”)。

第十二条  信息依其属性不同分为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和不予公开的信息。各二级单位应当在制作或获取信息后即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难以确定属性的,报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处理确认。

第十三条 学校下列信息主动公开: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各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十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公开的其它信息。

第十四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尚处在讨论、研究、审查过程中不宜公开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十五条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外的其他学校信息纳入依申请公开信息范畴。

第四章  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条  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湖南农业大学信息公开网及信息拥有单位网站;

(二)信息公开栏、电子显示屏等;

(三)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四)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

 (五)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其他形式。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主动公开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一)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授权信息拥有单位审核公开;

(二)各信息拥有单位公开信息须填写《湖南农业大学信息公开审批表并整理归档,作为评议、考核的依据;

(三)各信息拥有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根据《湖南农业大学保密工作规定》(湘农发20136号),对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密和能否公开进行审查。不能确定的,以书面形式报送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审核,确定公开属性,可以公开的由信息拥有单位公开,不能公开的不予公开。

本办法规定以外需要公开的信息,由信息拥有单位提出公开建议,经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八条 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信息拥有单位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应当报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备案。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内容发生变更的,信息拥有单位应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信息并向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学校师生员工,有关社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可填写《湖南农业大学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申请获取学校信息。采取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二十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受理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并按下列情况予以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所需信息;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不属于学校掌握的信息或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七)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不再重复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将申请转相应的单位处理,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对于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转来的信息公开申请,信息拥有单位应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作出说明并经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同意,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计算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期限计算。期限计算的中止和恢复,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要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出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单位拟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单位的,应当主动与有关单位进行沟通、确认,确保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已明确答复不予公开的信息,各二级单位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公开。

第二十四条 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向学校申请提供学校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学校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学校有权将相关证明文件复印留存。

第二十五条 学校处理信息公开申请发生的检索、复印、邮寄等成本费,由申请人承担。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学校财务。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六条  信息公开督查办公室负责定期对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评议,并将考核情况纳入各单位年终目标管理的考评体系。

第二十七条  各二级单位未按要求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纪委监察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主要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各二级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由纪委监察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信息的;

(三)公开涉密信息的;

(四)通过中介以有偿方式提供学校信息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咨询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答复。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687日起施行。原《中共湖南农业大学委员会党务公开暂行办法》(湘农发〔201021号)、《湖南农业大学校务公开工作规范》(湘农大〔201291号)同时废止。